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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解释

  • 公开:管理过程透明,信息公开。
  • 平等:所有公务员在管理中享有同等权利。
  • 竞争:通过竞争机制选拔优秀人才。
  • 择优:优先录用和提拔表现优秀的公务员。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解释

  • 一级主任科员:公务员职级中的一个层次,通常是基层管理岗位。
  • 公开考试:通过公开的考试程序选拔人才。
  • 严格考察:对考生的背景、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解释

  • 德才兼备:既有良好的品德,又有出色的才能。
  • 以德为先:在选拔任用时,品德优先于才能。
  • 五湖四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 任人唯贤:只任用有才干的人。
  • 事业为上:以事业发展为重,公平公正。
  • 政治标准:注重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
  • 工作实绩:注重实际工作成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解释

  •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 综合管理类:负责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
  • 专业技术类: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
  • 行政执法类: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职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解释

  • 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对公务员相关费用的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解释

  • 刑事处罚:因犯罪行为被判处的刑罚。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解释

  • 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的考察期。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解释

  • 平时考核:日常工作表现的考核。
  • 专项考核:针对特定任务或项目的考核。
  • 定期考核:定期进行的综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解释

  • :品德。
  • :能力。
  • :勤奋。
  • :业绩。
  • :廉洁。

第四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解释

  • 等次:考核结果的等级。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解释

  • 嘉奖:对表现优秀的公务员进行表扬。
  • 记功:对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进行记功奖励。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解释

  •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的警示。
  • 记过:对较严重违纪行为的记录。
  • 记大过:对严重违纪行为的记录。
  • 降级:降低职务级别。
  • 撤职:解除职务。
  • 开除:解除公职。

第五十八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解释

  • 处分期间:处分生效的时间段。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

  • 执行公务:公务员履行职责。
  • 违法决定:违反法律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解释

  • 违纪违法: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
  • 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解释

  • 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等。
  • 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伯等。
  • 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六十九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

  • 任职回避:避免因亲属关系影响工作公正性。
  • 地域回避:避免在同一地区任职。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解释

  • 最低服务年限: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限。
  • 脱密期限:离开涉密岗位后的保密期限。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解释

  • 不称职: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
  • 旷工:无故缺勤。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解释

  • 因公致残:因公受伤致残。
  • 医疗期:规定的治疗期。
  • 孕期、产假、哺乳期:女性公务员的特殊保护期。